麗汽集團出臺《營運客車駕駛員責任事故和違法違規考核計分處理辦法(試行)》
2009-06
為嚴肅營運客車駕駛員責任事故和違法違規處理,有效控制違法違規行為,降低事故概率,日前麗汽集團制訂出臺《營運客車駕駛員責任事故和違法違規考核計分處理辦法(試行)》。從2009年7 月 1 日起,凡對發生行車責任事故和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及公司駕駛員操作規程的駕駛員,按事故性質和違法違規程度,實行綜合性累計計分,并對在規定一個年度周期內考核計分分值達到一定分值的分別作出相關處理。
按照《辦法》規定,駕駛員在一個年度周期內累計計分滿12分時,確定為不合格駕駛員,并作解除聘用關系或待崗處理;駕駛員在一個年度周期內累計計分滿9分時,確定為不安全駕駛員,并作安全嚴重警告,待崗1-3個月處理。單位要對該駕駛員實行重點培訓、教育、督導、實行嚴格管理;駕駛員在一個年度周期內累計計分滿6分時,確定為較不安全駕駛員,并作安全警告處分。單位要對該駕駛員加強安全教育,管理和督導;駕駛員計分情況確定,單位要每月對駕駛員進行告知、公示;駕駛員記分周期為發生計分之日起記錄一個周年,任何單次計分記錄滿一個周年后刪除本次記錄,后續發生計分數相繼累計。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計分時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達到以上三檔考核計分分值標準分值時,由單位及時作出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計12分:發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高速公路超速50%以上的;客車超載(不含公交客車)20%以上的;發生酒后駕車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或未能按規定期間駕駛證審驗合格駕駛機動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有逃逸行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計9分:發生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高速公路超速30%以上50%以下的;普通公路限速60km/h及以上路段超速50%以上的;客車超載(不含公交客車)20%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計6分:發生一般行車責任事故,且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30%以下的;普通公路限速60km/h及以上路段超速30%以上50%以下的;人為故意造成車輛監控設施損失或者不能正常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計2分:發生一般行車責任事故,負次要責任的;發生輕微行車責任事故,負全部責任的;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下的;普通公路限速60km/h及以上路段超速30%以下的;普通公路限速60km/h以下路段超速50%以上的;無故不參加月度安全活動的;收到違法違規通知書,確認告知15日內未作處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計1分:發生輕微行車責任事故的;內部監控系統查獲違反限速規定超速,并核實的;行車中違反其他各項交通安全法規的;違反公司駕駛安全操作規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