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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

2012-12

2627 本部

字號

(國家旅游局第15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    導游資格證和導游證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導游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定的執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三章    導游人員的計分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行。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三)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
    第十六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五)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導游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執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并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并于10日內通報導游人員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游人員,可持旅游執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余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
    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旅游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導游人員的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游人員必須參加年審。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年審工作并監督檢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考評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一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
    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業通報。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為注冊的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第五章    導游人員的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初級導游和中級導游考核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九條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游人員,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晉升一級導游等級。
    導游等級評定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